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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刑法中的财产概念:梳理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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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这已成共识,问题是如何对其作具体理解.劳务本身并非财产性利益,只有利用了有偿劳务却最终逃避支付相应对价的行为,才属于财产性利益.刑法中的"财物"应该和"财产"作同一理解,原则上应为有经济价值的物,具有主观情感价值的物在例外场合也可能成为"财物".法律经济财产说虽试图折中,却会导致处罚漏洞和处罚不均衡.财产概念中新视角的导入有启发价值,对(修正的)经济财产说的各种质疑也不乏值得倾听之处.不过,在综合考虑客观与主观、人与物、此财产罪与彼财产罪等各种因素之后,仍有必要坚持(修正的)经济财产说.经济财产说得到了实践的检验,也不应该被理解为是过时的学说.

债务免除说;修正的经济财产说;主观情感价值;诈骗罪

DF623(刑法)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诈骗罪的构造及其展开研究"项目编号:20BFX064

2021-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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