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思维:案例研习的法教义学“引擎”
请求权基础思维以实体法请求权学说为理论基础,植根于规范类型学说和民法内在体系,具有理论甄别、规范识别和避免评价矛盾的体系价值.无论是“局限于争议解决”、“实体程序错位”,还是“理论沦为素材”、“丧失整体思维”,甚至是“技术禁锢想象”,针对请求权基础思维的种种批评与所谓“风险”,皆非请求权基础思维的真正风险.其中真正的风险,是学理实践的误解、曲解乃至偏见.在我国《民法典》施行后,请求权基础思维应发挥案例研习的法教义学“引擎”功能,帮助民法规范类型建构、内在体系发展、个案解决与类案形成.
请求权基础、请求权、抗辩、规范类型、内在体系
DF51(民法)
本文受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青年项目“《民法典合同编》数字合同的规则建构与理论难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经济时代的合同法制度更新与制度供给研究”
2021-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88-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