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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洗钱追赃"行刑衔接"立法重塑——基于规范保护目的之研析

引用
反洗钱作为追赃的重要途径具有天然优势.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制度框架下,追赃是反洗钱主体的法定义务,基于该制度的制约,可以进一步减弱国际关系变化对追赃的消极影响.尤其在反洗钱制度刑事化的国际背景下,要求各国形成反洗钱刑事体系安排,将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命令性、禁止性、惩罚性体现在相应的规范保护目的之中,并实现内容的衔接与逻辑的协调.我国并没有明确该领域前置命令性义务规范,又没有禁止性与惩罚性的刑事规范,进而产生反洗钱追赃"行刑衔接"的规制空白,导致反洗钱追赃虚置化.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路径在于实现反洗钱追赃立法有效的"行刑衔接".首先,应明确"行刑衔接"的一般性前提,即规范保护目的合致,包括二重结构的评价范式:一是目的逻辑合致,二是目的价值合致.其次,映射到反洗钱追赃的"行刑衔接"层面,应遵循以下实质路径:一是反洗钱前置立法与刑事立法规范保护目的逻辑自洽,二是反洗钱刑事立法规范保护目的与刑事政策价值目的对合趋同.最后,应在法秩序统一的立场下,完善立法重塑的具体内容.

反洗钱追赃、行刑衔接、规范保护目的、立法体系完善

DF623(刑法)

本文系国家第67批博士后面上基金"我国医疗卫生高风险领域预防刑法之立法问题研究";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亚经济带'视域下反洗钱KYC的刑事风险与规制"

2021-0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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