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权利推进模式研究
新修改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完善了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释放了更多的司法资源及实施空间.审视改革现状发现,技术推进型的改革模式是我国一以贯之的依赖路径,但“重实体真实轻正当程序”的传统观念、直接言词原则的柔性适用和被告人质证权的附庸地位构成了当前改革难以逾越的制度性障碍,单纯从庭审技术着手的改革模式难以为继.在域外的法治进程中,属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领域均呈现出“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并重下程序先行”的理念融合,以及排除书面证言证据能力的刚性规则与对被告人对质权的实质保障.根据我国的本土法治目标,可以适当吸收其有益经验,重塑“程序先行”的诉讼理念,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将改革模式从技术推进型调整为权利推进型,以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义.
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被告人对质权
DF716(诉讼法)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9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自选课题“程序先行理念下庭审实质化实施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LS2019 D66]的最终成果和西南政法大学2019年度校级项目“被追诉人值班律师会见权实施程序研究”项目编号:2019XZQN-03
2020-1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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