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认识不宜作为故意的要素——兼对“故意是责任要素说”反思
违法性认识不宜作为故意的要素,它只是责任的要素,如此安排符合依法治国的公共利益.之所以有人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的要素,乃是受制于“结果无价值论”之视域,而忽略了学说梳理,进而遗漏了日本刑法乃至苏联刑法之母国(德国)的史料.在立法技术逐步成熟的当下,将违法性认识排除出故意的范畴,能够满足社会发展对于刑事政策的需求.它在法政策上明确宣示:惯犯、激情犯之类的法冷漠者不得借口“不知法律”而豁免故意犯罪的刑罚.这不仅保障了崇法、守法者的合理信赖,对欺诈者产生威慑,而且激活了刑法条文本身的教育功能,贯彻了刑事诉讼中公民教育的目的,减轻了国家普法的成本.至于“不知法者,仍有故意”所存在的疑问,在既有的刑法理论上,均已经得到了妥当的回答.
违法性认识、故意说与责任说、构成要件要素、刑事政策
DF611(刑法)
本文系2017年度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刑法中归责判断的法理研究”项目编号:2017030104
2020-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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