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责任人员之认定
单位犯罪中认定责任人员的意义仅限于确定单位犯罪中责任主体的范围,而不是在确定责任人员的同时确定其责任大小.单位犯罪不必然存在共同犯罪,在责任人员为一人或者单位犯罪为过失犯罪时不成立共同犯罪.常态下的单位犯罪,数个单位职员之间不存在共同意思,单位行为并非数人之间的协力行为,因而欠缺共同犯罪实质条件而不成立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根源在于“逐利”,因而实现单位利益的人员即为责任人员,包括实现单位利益的支配者和加功者两种类型.单位犯罪中存在犯罪因果流程与惯常业务流程的差异.在单位犯罪的支配者利用单位惯常业务流程实现支配单位犯罪因果流程的情形下,基于单位惯常业务合意支配下的业务人员不是基于共同意志支配下的业务人员,不应作为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犯罪因果流程、惯常业务流程
DF611(刑法)
2020-07-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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