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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

引用
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改后, 公司资本缴纳制度变为认缴制度, 股东获得前所未有的出资自由, 同时,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配套制度, 理论界和实务界因而为此争议不断.反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学者提出了部分替代路径, 这些路径并不能完全解决公司债权人的保护问题, 作为一种平衡股东出资自由与保护债权的措施, 是否要将其引入我国公司法, 有不同的观点.有加速到期制度与股东出资自由相匹配, 是公司法资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也是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之下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手段.在规范适用上, 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应当适用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和扩张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13条第2款.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的实质是在公司之后承担补充责任.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仅仅指的是出资时间点尚未届至的情况.股东出资期限既可以理解为时间点, 也可以理解为期限, 以具体的公司章程约定或者出资的协议而定, 若为期间则可随时出资, 不受具体时间点的限制.

公司法、出资、认缴、替代路径、债权人保护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9-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53-16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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