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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处分必要说”之辨析

引用
被害人针对财产的交付或处分,并非敲诈勒索罪特有的外在特征.在持枪抢劫的场合,也存在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动作.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以被害人处分为必要.被告人敲诈勒索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需要的只是敲诈勒索行为侵犯财产的风险,体现在对方的财产损失之中即可.采用这一认识,在“小抢劫”和“敲诈勒索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就可以更为顺畅地成立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间,不是互相排斥的关系,而是基本法与补充法的关系,或者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

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处分、抢劫罪、德国法

DF625(刑法)

201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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