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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监察对象的识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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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最新修改以后,监察委员会应运而生,成为了宪制机关,形成了新时代“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治理新格局.国家监察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式规定了国家机关、执政和参政议政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中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为监察对象,确立了“公权力”与“公职人员”这两大识别监察对象的标准.该条款采用列举式规定并不周延,不能穷尽所有依法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的人员,而国家监察全覆盖已经超越了对传统“公权力”的理解,是包括公权、公职、公务、公财等实质要件为要素组合所构成的一种新型公权力.具体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国家监察的对象,要综合运用这四个要素标准来进行识别.

监察对象、监察法、公权力、公职人员

DF21(国家法、宪法)

2019-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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