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中出资人权益的保护——以出资人委员会为视角
公司重整中,出资人在与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博弈时,存在出资人权益被不公平调整的情形,出资人彼此间或有罅隙,难以调和.公司、债权人、管理层、管理人在维护出资人权益时难有作为,公益组织、政府力有未逮,出资人欠缺天然的权益代理人.不同于股东会或出资人组,出资人委员会职权由法律赋予,其运行贯穿重整全程,稳定获得运作资金,对所有出资人承担信义义务,是出资人有效实现自身权益的坦途.为维护破产财团价值,平衡各方利益,自治的出资人委员会在“有确保出资人获得充分代表有确实的必要时”始得设立,当不再符合破产财团最佳利益时即应被法院或管理人遣散.出资人委员会享有沟通协调权、参与谈判权、调查监督权、任免工作人员权,其成员应满足一定资质,对全体出资人承担信义义务.
破产法、公司重整、出资人、出资人委员会、强裁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互联网金融平台市场退出之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6SFB3038的阶段性成果,并受到中国政法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培养支持计划DSJCXZ180413;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18CXTD04
2019-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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