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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重构

引用
履行判决作为行政诉讼法法定判决方式的一种,是基于判决类型化制度而言的.在给付行政和服务行政的观念逐步拓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得到确立的情况下,履行判决本身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却备受冷落,其适用比例占判决总数量始终偏低,行政诉讼已经不能满足于单纯对于外化为作为形式的行政行为本身合法性的审查,行政不作为的违法逐渐成为一种“常态”,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多”与履行判决的“少”之间的张力愈发明显.履行判决之所以备受“冷落”的主要原因在于学界对于其适用范围、判决内容明晰程度、期限的确定等适用规则等问题未加以重视,亦未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履行判决被审慎适用.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重构,并非对履行判决制度进行推倒重建,而是在深刻研究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之上,提出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和在行政诉讼法现有条文框架内完成对于履行判决制度存在问题的完善,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并行不悖地重新架构履行判决制度,其根本导向是保障公民欲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权利救济的深度和力度.

行政诉讼履行判决、行政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类型化、诉讼类型化

DF74(诉讼法)

2018-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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