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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法益视角下经济刑法的规制范围

引用
我国现行经济刑法的规制范围基本合理,在局部上既存在着过度犯罪化的问题,也存有进一步犯罪化的需要.经济刑法的保护法益应当被界定为国家和社会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利益,经济刑法的规制范围应当建立在保护法益之上.现行经济刑法的规制范围应当从经济刑法的体系调整、经济刑法的非犯罪化和经济刑法的犯罪化等三个不同的方面加以完善.应当增设“侵犯劳动权益罪”,以作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九节;应当废止虚报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骗取贷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高利转贷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增设协议垄断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非法集中罪和骗取社会福利罪.

经济刑法、保护法益、规制范围、立法完善

DF623(刑法)

2017-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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