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宜采取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德国刑法学中的客观归责论并非完美的理论,在规范论、本体论和体系论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在维持现行犯罪论体系的前提下,中国刑法学不应全面借鉴客观归责论.提倡客观归责论、反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观点,不仅无视客观归责论的不足,而且夸大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危机,值得深入反思.客观归责论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并非对立关系,修正后的相当因果关系说部分采取了客观归责方法论.批判客观归责论本身,并不等于否定客观归责方法论.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更加契合我国刑法理论,它应当成为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的发展方向.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应当借鉴危险的现实化说的判断框架,并引进结果的抽象化说和综合判断说中的部分基准.
客观归责论、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危险的现实化说、结果的抽象化说、综合判断说
DF611(刑法)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研究”16FFX015
2017-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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