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巴黎协定》的适配问题研究
从当前的签署国家数和“双55”生效规则看,《巴黎协定》于2017年4月21日前生效已无悬念.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如何消除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巴黎协定》透明度框架制度的适配障碍,是我国必须面对的紧迫问题.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环境信息公开的理念、信息公开的范围,特别在是否将“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作为主动公开的对象等方面,与《巴黎协定》透明度框架制度存在明显冲突.制定新的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只能解决信息公开的理念问题,且它们的立法的时机很不成熟,而修改《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又受立法权限的制约,只有由国务院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暂行条例》,才能在短时间内既解决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巴黎协定》透明度框架制度间的适配问题,又一揽子解决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遭遇的其他主要问题.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巴黎协定》、透明度框架制度、环境法、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16-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