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解释中的“知道与可以合理地期待知道规则”
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兼顾表意人的自我决定与受领人的信赖保护.在表意人的理解不同于该表示的客观含义的情况下,如果受领人知道或者能够被合理地期待知道表意人的意思,表意人的意思应占据优势.其原因在于这种情况下的受领人不存在信赖或者其信赖不值得保护,并且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在适用“知道与可以合理地期待知道规则”时,表示的客观文义具有初步的优先性.表意人如欲胜诉,需要举证他的意思不同于客观含义,并且受领人知道或者可以被合理地期待知道他的意思.前期的磋商、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以及缔约后的行为是适用该规则时的主要参考因素.
意思表示解释、知道与可以合理地期待知道规则、信赖保护、错误
DF51(民法)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研究”10YJC820153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8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