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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15.12.008

宪法上裸露的权利——从三亚"禁裸"事件展开

引用
从经验和逻辑的角度看,个别而非普遍的裸露需求在现代社会仍有正当化的空间,而多元与宽容的宪法理念使其能够成为一项应有权利.虽然我国《宪法》文本中没有明文规定裸露权利,但是根据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借助宪法解释技术,仍然可以将其纳入艺术自由、言论自由、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从而可以认定其属于一项法定权利.裸露权利的实际行使空间是公共场所,但应以反对裸露者的异议为边界,一旦逾越边界,公权力当得介入对其予以限制.从限制的目的、形式、手段等角度进行审查,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对裸露权利的限制具有正当性.

裸露的权利、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DF215(国家法、宪法)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机制研究"16NDJC294YBM;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研究"Z15JC114

2016-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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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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