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15.02.015
论政府在国企改革中的第三种职能及其法律制度建构——以德国法上的母体行政组织对公营公司的影响义务为借鉴
国资委“出资人”和“监管人”的定位之争自其成立以来便一直存在.在国资委定位和职能的困境背后,隐藏着政府的第三种职能——目标管理.借鉴德国法上的母体行政组织对公营公司影响义务的,我国政府的目标管理法律制度需要从职能实施主体、实施对象、核心内容和实现手段等四个方面来进行建构.
国有企业、国资委职能、公益性、目标管理
D42;F06
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38-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