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5-9512.2014.08.013

论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内石油开采设施环境污染的管辖权

引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公约虽然对专属经济区内船舶污染的管辖权有规定,但对石油开采设施造成的污染则规定不明.石油开采设施具有特殊的性质,不能套用船舶污染管辖权的规定.石油开采设施污染的管辖权宜采取“以沿海国为中心”的规则设计.固定式钻井平台和开采(固定)状态下的移动式钻井平台及钻探船符合“设施”定义,应由沿海国享有专属管辖权;航行状态下的移动式钻井平台及钻探船应由登记国(船旗国)与沿海国并行管辖.这样,能恰当平衡登记国航行自由与沿海国环境保护利益;将管辖权有效分配给最有监管动力的沿海国,亦能有效保证污染防治的效果,符合管辖权的联系和效率原理.

海洋环境污染、石油开采设施、专属经济区、管辖权、海洋法公约

D997(国际法)

2011年教育部青年项目“南海油气资源合作与开发的制度及实践”11YJC820145;华南师范大学青年培育基金项目“近岸石油开采活动中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律规制”的阶段性成果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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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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