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恐吓类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研究

引用
《刑法修正案(八)》在对刑法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客观行为的修订中,增加了恐吓行为.恐吓作为一个文学色彩浓厚的词语,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存有诸多歧义,极易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考察相关国家的刑事立法以及我国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可以发现,恐吓是指通过语言或者不直接作用于被害人身体的行动展示实力、吓唬他人,使他人内心产生恐慌或屈从,严重侵犯被害人精神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以恐吓实施的寻衅滋事罪是情节犯,需要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寻衅滋事罪、恐吓、客观要件

DF626(刑法)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56-160,封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3,(7)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