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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育权——以侵害生育权的民法保护为中心

引用
生育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具有历史性、冲突性和发展性的特点.生育权由男女享有,以生育利益为客体.其内容包括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生育方式选择权和生育保障权.错误出生之诉、不当妊娠之诉以及因事故、暴力行为造成他人生殖能力或生育过程损伤,甚至导致丧失生育能力的纠纷,应当按照侵害生育权处理.

生育权、错误出生、不当妊娠

DF51(民法)

2013-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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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06/D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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