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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的法人一般人格权制度及其反思

引用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一系列判决承认了法人的一般人格权。该立场在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反对意见认为,一般人格权的重要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而法人无所谓尊严;法人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存在的,并不享有无限的发展可能性,因此法人不能也不需要享有一般人格权。持赞同意见者或者通过否认一般人格权的基础是人的尊严,或者通过论证法人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来论证法人享有一般人格权的合理性。由于只有涉及人的尊严的自由才构成了一般人格权,法人并不需要一个一般性的人格保护,德国法承认法人一般人格权有其特定的制定法背景,因此,在一般意义上法人不应享有一般人格权。

法人、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德国法

D913(法学各部门)

本文系德国洪堡基金会联邦德国总理奖学金项目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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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06/D

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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