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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衡平:诽谤罪比较研究

引用
诽谤罪的比较研究应审度国内外立法规定,基于刑法理论与生活事实展开.我国诽谤罪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差强人意,应站在民主宪政的高度,衡平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侧重保护宪法上最基本的言论自由,合理认定诽谤罪 的成立条件和刑罚范围.在解释论上,诽谤罪不适用于政府机关对象,限制对诽谤政府官员名誉的刑法保护,扩大适用于法人等团体和死者;名誉和诽谤事实等内容司法中应具体判定;诽谤罪的未遂不予处罚.在立法论上,应以独立条文规定诽谤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应取消捏造行为的规定;可将通过印刷品、传媒等方式实施诽谤规定为加重法定刑;诽谤事实不限于虚假(作为例外,诽谤死者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可专条规定诽谤死者罪或在诽谤罪条文中增加一款规定诽谤死者的法定刑,并且明确限制可以提起告诉的死者亲属范围;应对诽谤不罚事由作出专门规定.诽谤罪的犯罪圈从长远来看应逐步限缩.

诽谤罪、名誉保护、言论自由

DF624(刑法)

2011-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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