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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谦抑主义与香港违宪审查权——以”一国两制”为中心

引用
”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司法并没有现成的历史经验可供遵循,因此,要在不断反省中逐步累积经验和方法.目前”一国两制”在司法实践层面,如发生的马维口案、吴嘉玲案、中铁刚果案,都暴露了其中潜在的宪法性危机.宪法性危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与香港违宪审查权的定位密不可分.从”一国”或”两制”的角度对香港违宪审查权分别进行理解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结果,虽然不同的结果都处于制度空间之内.只有以”一国”为前提并以”两制”为根基,有机结合两者才能准确定位香港违宪审查权的宪法角色.”人大释法”不仅不与香港法治相冲突,而且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当然,司法谦抑主义方法对于香港法院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至关重要.以司法谦抑主义为主线,通过适当灵活的机制一方面使香港法院可以在普通法制度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又可以维护国家层面的主权统一.这对于香港的法治以及普通法制度都至关重要.

一国两制、香港、司法谦抑主义、违宪审查权、人大释法

DF29(国家法、宪法)

2011-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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