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入城”集体土地之归属——”城中村”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宪法问题

引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中村”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呈现.城中之村,依据社会一般理念判断,应当被认定为城市的一部分.现实中”城中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而宪法和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现实与法律发生了冲突,宪法关于城市土地归属方面的要求与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规则发生了冲突.解决冲突的途径不能强行要求农民改变身份,撤消集体建制;不能降低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不能直接适用<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物权法>第48条的规定改变农民集体的土地之权属,只能修改宪法扣法律,删除”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允许农民进城建设城市.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随着改革和发展,应当废除这一规定.允许农民集体保有”城中村”土地所有权是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是物权平等保护的需要、是物权法定的需要、是物权公示公信的需要.强行将”城中村”的土地转归国家所有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直接影响城市化的进程.

城中村、宪法、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集体所有权

DF521(民法)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J51104

2011-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7-2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10,(1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