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代履行费用的若干问题研究——兼及《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完善建议
行政机关自行代义务人履行也是代履行,应由义务人承担费用.事前预缴和事后追缴代履行费各有利弊,应授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其执行程序同于其他金钱义务,清偿顺序仅次于税收.要求支付代履行费的决定是作为基础决定的行政行为,对其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对该决定的执行,则应仅以异议程序和国家赔偿救济.义务人不缴纳代履行费的,可成立留置权;无力缴纳时,可改采执行罚.<行政强制法(草案)>对上述问题大多未作规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费用、执行程序、法律救济
DF3(行政法)
2010-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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