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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倒卖车票、船票罪之除罪化

引用
倒卖车票、船票罪的侵害法益并非正常的交通秩序,也非旅客的合法权益与客运单位的经济利益,更非国家车、船票的售购制度,其欠缺现实的、可验证的侵害法益,且对其进行刑事惩罚不具有执法上的效益性,同时也是对刑法补充性原则的背离.因此,应当废除倒卖车票、船票罪,以真正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原则.

倒卖车票、船票罪、侵害法益、补充性原则

DF623(刑法)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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