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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重新犯罪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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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重新犯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原则、单罚为例外的处罚制度,致使出现其前后犯罪时适用的处罚主体不是同一的现象,对此,应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责任人的处罚,可在符合条件时依照累犯制度,对于犯罪单位的处罚,则应以对单位重新犯罪进行准确定性为前提.在实然层面上,现行刑法体系下单位重新犯罪不构成累犯;在应然层面上,立法也不能把单位重新犯罪纳入累犯制度的范畴.单位重新犯罪从本质上应当属于再犯,可以分为单位一般再犯和单位特别再犯.对单位一般再犯,”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单位特别再犯,则”应当”从重处罚.

重新犯罪、累犯、再犯、定性、单位犯罪

DF611(刑法)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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