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住宅商用法律制度——兼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10条、第11条
住宅商用现象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具有密切联系,在维护广大业主居住利益的前提下,应当赋予部分业主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自由.准确界定和判断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并通过合理方式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是减少和预防争议的有效手段.对住宅商用审批的核心内容在于是否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而不在于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后者备案即可.如果住宅商用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全部或部分同意,利害关系业主可通过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获得救济.
住宅商用、建筑物区分有所权、居住利益、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审批登记
DF521(民法)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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