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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野下的企业间接社会责任问题

引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已有从股东延伸至非股东企业的趋势,某些企业对他人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即”企业间接社会责任”)的缺失日益严重.其情形集中体现为,上游大企业以其自身的人力资源和资本等多方面的优势滥用下游企业的法人地位,通过下游企业的侵权行为把经营成本转移至与其无契约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上.这种做法有违”收益”与”责任”对等之正义原则.在我国,虽然现行立法并未承认”企业间接社会责任”,但相似处理方法已体现在部分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只是相关立法在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义务设定及救济方式上仍有不足之处,可参考美国的相关立法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

间接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法、法人制度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09-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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