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8.10.013
论审计决定的司法救济
审计决定的司法救济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审计决定的特征在于内容上的处理处罚性、效力上的强制性、性质上的监督性以及救济上的部分可诉性.审计决定的法律性质不能简单归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对行政机关以外的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才具有可诉性.审计决定的法律问题审查主要围绕其实体和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事实问题的审查要处理好司法权和审计权的关系,正确获得定案依据,审查强度上采合理相信标准.
审计决定、性质、司法救济
DF74(诉讼法)
2008-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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