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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8.04.01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关系辨正——兼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偷税人相互勾结偷逃税款案件的定性

引用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偷税人相互勾结偷逃税款案件的定性,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都有争议,焦点集中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的罪名选择与共犯认定问题上,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的本质来看,二者属于对合性必要共犯.在具有对合关系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行为与偷税行为之间,不能运用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加以认定,而应当按照行为所符合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定罪处罚.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偷税罪、对合犯

DF637(刑法)

2008-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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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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