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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7.02.006

特许经营当事人权益的平衡——受许人权益的合同法保护

引用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约定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人与受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为基础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合同双方实力相当,市场支配力平衡时,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保障制度等相互配合、共同协力形成的保护合同公平正义的完速逻辑架构,足以公平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而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与受许人的实力、地位不平等,传统合同法的原则或制度有时显得力所不及,关系性合同理沦则从构成合同因素的允诺和事实两方面审视合同,以期真正公平保护特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实质正义.

特许经营合同、权益保护制度、关系性合同、实质公平和正义

DF525(民法)

200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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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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