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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7.02.005

从特许经营的特征看受许人的法律保护

引用
特许经营特许人与受许人是地位平等、互相独立的市场主体,二者关系本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但是,特许人对特许经营组织的”持续控制”,以及特许经营合同缔约过程中存在的受许人投入专用性资产和特许人机会主义行为,使得特许人与受许人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和利益上的不平衡,使得本应平等的特许经营关系成为事实上的从属关系,受许人处于弱势地位,权利易于受到损害.要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立法者必然要启动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通过法律手段使双方利益关系向受许人倾斜,从而实现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持续控制、长期性、不完全性、格式性、专用性资产、机会主义行为、保护

DF414(经济法、财政法)

2007-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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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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