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5.06.008
论公民权与公权利
公民的特定涵义是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的”公人”、”政治人”,公民权即公民”参与国家”的”公权利”,它与”私人”的自然人、经济人及其”私权利”不能等同.而”国民”的则具有宪法上的公民和私法上的自然人的双重身份和公权利与私权利双重权利.公权利是对应和对抗公权力的.所谓”市民社会”也应兼有政治性的”公民社会”和经济社会性的”私人社会”双重属性.澄清这些概念和确认其宪政地位,并保障公民权的享有和行使,对于推进政治改革,建立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公民、公民权、公权利
DF521(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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