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9512.2005.03.008
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
在无法定及约定且无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或者类推适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已经罹于时效的情况下使解除权消灭或不得行使的思路也值得考虑.约定的除斥期间过长时,法官可以根据个案情形和公平正义予以限制,未来的立法应对此作出规定.尽管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处即发生解除的效果,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而改变,但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关于解除异议的规定仍然具有价值,不宜全面否定,不过需要解释.
解除权、除斥期间、起算点、解除异议
DF525(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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