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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3.04.021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探析

引用
本罪中的”帮助”行为须以被帮助人的违法犯罪为前提,帮助隐匿、变造证据,只要情节严重也可以构成本罪;当事人教唆他人帮助自己毁灭、伪造证据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他人教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成立本罪,但不属于教唆犯,而是间接正犯;对于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不宜再以包庇罪论处;本罪属于情节犯,只有构成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犯罪、认定

DF626(刑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3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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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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