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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2.03.020

中日环境影响评价法比较研究

引用
@@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概要1.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在<环境评价法>所规定的事业(项目)中有第一种事业(项目)和第二种事业(项目).第一种事业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并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事业”<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日本法)第2条第2款”.第二种事业是和第一种事业同种类型并与其相当规模的事业.经过筛选程序决定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向具有批准认可权等的单位提出申请(日本法第4条第1款),具备批准认可权的单位在听取各级行政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日本法第4条第2款、第3款).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评价法、日本、认可权、建设单位、行政领导、筛选程序、建设项目、基础

DF468(经济法、财政法)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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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

1005-9512

31-1106/D

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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