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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1.05.013

关于刑法第17条规定若干问题的探讨

引用
@@ 本文试对我国刑法第17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从司法认定和立法完善的角度进行探讨.一、刑法第17条第2款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及其缺陷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修订前的1979年刑法相比较,这一规定适应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可以防止司法认定中的随意性.其采用列举式,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但是,按照全面、科学、合理的要求进行探讨,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的罪种范围的规定存在两个缺陷:

刑法第、若干问题、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司法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缺陷、立法完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贩卖毒品、法定原则、投毒罪、列举式、修订、抢劫、强奸、科学、放火、爆炸

D92;DF6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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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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