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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512.2001.05.007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存缺陷及其完善

引用
@@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作为担保物的动产之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法律制度.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必须移转动产占有而致使标的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发生冲突的局限.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建立了动产抵押制度.然而,由于立法对于动产抵押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使动产抵押在我国成为一项风险很大的抵押活动.

动产抵押、抵押制度、债务人、债权人、担保物、使用价值、其他国家、履行债务、立法例、价值发生、价款优先、法律制度、动产质权、抵押权人、担保法、标的物、折价、设计、缺陷、清偿

DF5;D92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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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512

31-1106/D

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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