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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2464.2001.02.004

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矿权流转的几点思考

引用
@@ 1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为采矿权流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我国矿业从此走上了法制轨道,亦首次建立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许可证制度.但那时的矿法必然有浓郁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最突出的是规定了"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这在当时全国国有矿山企业一统天下并靠行政审批无偿获得采矿权的背景下,是无可非议的.

市场、经济条件、矿权流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矿产资源法、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国有矿山企业、许可证制度、人民共和国、行政审批、体制特征、计划经济、法制轨道、法律保障、修订、买卖、矿业、矿法、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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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工业经济)

2005-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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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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