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875.2023.04.014
错配的钥匙再论不动产登记争议的行政诉讼
不动产登记争议的解决是一个久病难医的问题.基于"不动产登记是行政行为,行政争议应走行政诉讼"的普遍理解,不动产登记争议大量进入行政诉讼渠道.然而,行政诉讼无法实质性解决相关争议,新《行政诉讼法》所肯定的"行民一并审理"也近乎虚设.登记行为的性质和诉讼途径的选择需要反思.在《物权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下,登记行为已褪去行政管制色彩,旨在公示公信.登记虽属广义上的行政行为,但不属于行政决定,传统行政决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不再适合.实践中要求撤销不动产登记的争议实质均为物权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确权,再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解决.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提起撤销诉讼是条错路,应当明确予以排除.登记行政诉讼仍有适用余地,但只适用于要求登记机关履行登记职责和赔偿违法登记造成的损失.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要求厘清争议性质,合理适用诉讼类型,行政诉讼不是解决行政登记争议的"万能钥匙".
行政登记、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民行交叉、实质性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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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D630.1;R193.3
2023-08-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10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