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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阻止他人故意犯罪的行为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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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义务者不阻止他人故意犯罪的行为性质认定,其核心是判断成立正犯还是共犯.对此,义务犯模式不论是在理论自洽性还是结论合理性方面,都存在致命不足,不宜在我国适用;而因果关系模式,尤其其中的广义行为支配理论则在保证正犯、共犯区分标准适用的一致性和客观性方面,具有其优越性.据此,作为者原则上支配着结果的实现进程,不作为者原则上只能成立片面帮助犯(例外成立片面共同正犯);但是,作为者实行终了后不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者,则原则上成立正犯.同时,即使刑法中存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特殊规定,也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排除作为义务人成立片面共犯的可能.

不作为、参与、不阻止、义务犯、广义行为支配

29

D92;D9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真正不作为犯论之重构研究”15BFX08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不作为参与行为研究”2016M600985

2018-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9页

1477-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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