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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使用权解读《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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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使用权是商标先使用人针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禁止权的抗辩权,从积极的内容来看,在商标注册人获得商标注册后,商标先使用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商标.但先使用人使用应该早于商标注册人,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先使用必须是连续使用且标识获得了一定影响,而继续使用也必须是在原有范围内.“一定影响”与驰名不同,指先使用的标识在特定区域为相关公众所广为认识.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不同,阻却商标注册条款中的“一定影响”要求先使用商标应该在更大地域范围内获得更强影响.“原有范围”的判断,应该结合地域要素、商标同一性以及商品或服务类别等,做出综合考量.

商标、先使用权、抗辩权、一定影响、原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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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商标侵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BFX105.

2014-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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