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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情理:法治进程的情法矛盾与伦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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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大于法的腐败行为,归根结底源自于情大于法的伦理信念。“情法矛盾”构成了中国法治进程必须面对的一个基本矛盾。作为改革目标的专职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是“法大于情”,必须以法律取代情理作为权力行使的最高准则,才能确保权力行使的法律垄断。但是,取缔了情理的外在约束,反而可能释放出更为专制的暴力和更为顽固的腐败。由于法律与情理的矛盾冲突始终没能得到大多数改革者和学术界的认真对待,我们越来越看不懂中国人自己一直坚守的那些生活方式和文化价值。关于中国法治的研究和改革,应当“认真对待情理”.

彭宇案、情理、专职法治、人情政治、情法矛盾

D616(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0CFX003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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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47/D

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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