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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公约不构成香港普选的法律根据

引用
@@ 香港的政制发展,包括特区行政首长及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本来早经基本法明确规定,正在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朝着普选目标循序渐进地进行.现在有一种说法,执意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人权公约)第25条b项说成是香港普选的法律根据,强调必须以该项规定来约束、规范香港的普选,言之凿凿,貌似有理.那么,公约第25条b项到底是否具有在香港适用的法律效力呢?如何看待香港普选同第25条b项的关系呢?事关重大,不可不察.本文试图从国际法层面对这一问题予以阐释和澄清.

人权公约、构成、香港、普选、法律根据、Hong Kong、政治权利、行政首长、国际公约、公民权利、法律效力、基本法、国际法、议员、选举、特区、目标、立法、规范、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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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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