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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住宅楼管理制度之研究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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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大约于上世纪中叶,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物的发展,欧美许多发达国家逐渐开始通过专门立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调整.作为大陆法系代表国家之一的德国,则于1951年颁布了<住宅所有权和长期居住权法典>(简称<住宅所有权法典>).[1]由于该法典特别强调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允许为满足不同的经济需求而在实践中采取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模式,所以历经50多年该法典很少被修改过.不过,进入本世纪后德国的社会和经济情况发生了诸多变化,为此德国于2006年对该法典作了较大的修改,在2006年12月14日德国国会通过了"住宅所有权法典修改案"(Novelle des Wohnungseigentumsgesetzes),该修正法案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此次修改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简化对区分建筑物的管理,并强化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体的决定能力和行为能力.[2]经过长期的发展,德国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领域建立了比较系统、成熟的理论和立法,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丰富的司法判例.

德国、住宅楼、管理制度、住宅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典修改、所有权人、高层建筑物、专门立法、意思自治、行为能力、司法判例、实践、契约自由、决定能力、经济需求、经济情况、解决问题、发达国家、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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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B102;复旦大学文科科研金苗项目

2008-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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