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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误区与适用障碍:新刑法施行以来司法解释总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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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适用过程就是刑法的解释过程."刑法的解释"之提法,如果不加以特别的定义,应该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也应该包括法官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以及立法精神等对刑法条文所做的解释.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刑法典作为刑事案件的适用依据,则刑法的适用可能包括对以上任何一种解释的运用.其中,尤其以法官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为重.因为法官作为司法者,其主要的职责就是适用法律;而法官适用法律,就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理解法律."[1]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似乎在"努力"创造一种排除法官(理)解(释)适用刑法,而欲以其颁发的司法解释实现对法官适用刑法活动的完全控制.自1997年我国刑法修改之后,这一现象似有愈演愈烈之势.那么,总体而言,这种现象究竟如何存在于我国刑事司法的历史与现实之中?它的不合理性与危害性何在?正确的刑法适用体制应该是什么?本文的论述即围绕这些问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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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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