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0476.2013.09.004
外部性视野下商标许可人监督义务的重构
尽管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出现弱化,但商标许可的外部性为构建商标许可人的监督义务并以连带赔偿责任作为违法后果提供了充分支持.重大的产品侵权责任可能导致被许可人丧失清偿能力而发生严重的负外部性,迫使政府监管超越许可合同的内部义务和产品责任的既有救济机制,基于公共政策施以法律干预,促进监管性公共产品供给的公私融合,以强化外部性内在化的努力与绩效.商标许可人是否履行监督义务的判断标准应采结果主义.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类型化、分步骤,归责原则应以过错推定原则为主导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赔偿范围应以补充性和替代性为原则.同时应实质性推进产品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等社会化赔偿机制的整体构建.
商标许可、监督义务、外部性、赔偿社会化
D92;DF5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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