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0476.2011.05.004

再谈计算机字体的法律保护

引用
数字技术的发展诞生了计算机字库产业,从促成产业发展的角度考虑适宜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各国在维护本国法律体系完整性与协调性的框架下采取了多元化的法律保护模式.我国司法实践已有将独创性风格的字体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的先例.在判定字体的原创性时,必须以具有独立创作行为和一定的创作性为标准.有技术辅助完成的创作作品,只要人类行为在作品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仍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在新字体的创作性判断上,如与现有作品相比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是判断标准之一.

可版权性、原创性、创作行为、可识别性

J62;TP3

2011-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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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1003-0476

11-2760/N

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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