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抑或契约:论休谟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休谟基于利益视角和历史主义视角,在自然法、社会与政府的起源、政治合法性的根据和政治义务的根据这四个重要问题上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批评.他认为自然法的约束力根源于它为人类带来的利益,政治合法性与政治义务的根据在于国家的统治所带来的利益和公民的服从所带来的利益,而社会契约论者关于社会与政府的起源的说法及其在政治合法性与政治义务问题上的同意理论都与历史不相符合.休谟的批判在很多地方都是有问题的.
自然法、政治合法性、政府的起源、政治义务
本文为西南大学博士基金项目“休谟政治哲学研究”SWU120932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的自由理论跟踪研究”13BZZ011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社会理性视野下诚信形成机制的哲学研究”2362015xk02的阶段性成果.
201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4-51